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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第四期)

时间:2021-09-08     

案例一:疫情影响未上课  消协调解退全款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4日,投诉人孟先生称,2019年12月在西夏区某早教机构办理了一张早教储值卡,储值费用8700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早教机构一直未经营,孟先生家的孩子也一直未能上早教课,孟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费未果,遂请求核实处理。

【处理结果及过程】

西夏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这起消费纠纷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消费者孟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早教机构退还孟先生早教课程全部费用8700元,消费者孟先生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管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孟先生办理储值卡后,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上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孟先生可以要求解除与该早教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早教机构应当向孟先生返还已充值的费用,但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消费警示】

在此提醒消费者及经营者,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会构成阻碍,不能以此为由任意解除合同。需满足因疫情和相关部门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故在订立合同或消费时最好明确约定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的履行及应对措施。

案例二:食用赠品出现不适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0日,消费者贾女士在西夏区某熟食店购买虎皮鸡爪,老板赠送了若干酱牛肉给贾女士,贾女士回家食用了酱牛肉后出现上吐下泻,怀疑是酱牛肉引起,遂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请求核查处置。

【处理结果及过程】

西夏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贾女士表示自己及家人都是吃了酱牛肉后出现的身体不适,而且吃的时候就有闻到一点异味,但是当时自己及家人均未在意。该熟食店负责人表示由于临近新年,所以将店内的酱牛肉赠送给当天购物的顾客,并不是由于酱牛肉有什么质量问题,对于贾女士的投诉,负责人表示很委屈。同时,该熟食店负责人提出质疑:酱牛肉是免费赠送的,并没有收费。由于双方都没有实物,且离食用当天已过去九天,最终,经过调解,商家同意赔付贾女士9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案中,商家提供的酱牛肉属于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酱牛肉虽为赠品,但也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范围,商家应保证酱牛肉的质量及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商家对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商家以赠品未支付对价予以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第6条的内容,商家还应对自己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警示】

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外,可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因消费者是因使用赠品受到损失,未支付价款,因此,不能请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同时提醒消费者,保留消费小票及医生的诊断记录,在向商家请求赔偿损失时,可作为证明损失结果与商家提供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更有利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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