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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第九期)

时间:2021-12-03     

案例: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绝退还购车订金的投诉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6月26日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准备购买某品牌家用轿车,导购员对该车辆性能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重点介绍了该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经导购员介绍,王先生决定购买该款车辆。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缴纳了购车订金5000元。但在随后的试驾中,王先生发现该车辆达不到导购介绍的自动驾驶功能,要求该销售公司退还购车订金,销售公司以自动驾驶路面标线不够清楚和已经签订了购车合同为由,拒绝退还消费者购车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品牌家用轿车并不是全自动驾驶,只是准自动驾驶。导购员在没有完全了解该车辆的驾驶功能的情况下,对该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做了不实介绍,导致消费者在对该功能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车辆购置合同》并缴纳5000元订金。

经调解,该车辆销售公司主动与王先生解除购车合同,退还消费者购车订金5000元。

【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保证其宣传的真实性,导购员对于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做了不实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车辆达不到导购介绍的自动驾驶功能,王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订金。

【消费警示】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切不可为了提高销量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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