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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第十期)

时间:2021-12-09     


案例一:购买车辆遇欺诈 消协依法索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消费者周女士向贺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家用轿车过程中,该公司在未与消费者签订《“无忧卡”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以“无忧险”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自营的“无忧卡”服务,投诉人要求退还“无忧险”购买费用1888元,该公司以消费者已经在《销售合约书》上签字为由拒绝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自己推出的“无忧险”以“车损保险费-驾车无忧险-三者险-驾乘人无忧险-车身划痕险-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的排列顺序列入《保险报价单》向消费者推销该项服务,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以“无忧险”的名义与消费者签《销售合约书》,向其销售该公司自营的“无忧险”服务1888元。消费者始终认为该项“无忧险”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保险业务。

经调解,该公司于2021年2月4日退还了消费者购买“无忧险”费用1888元,并赔偿消费者3000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女士签订《销售合约书》时,对合约书中提供的“无忧险”等服务未向周女士说明,侵犯了周女士的知情权。同时,汽车销售公司将“无忧卡”服务以“无忧险”的名义混入在“保险报价单”中,存在故意隐瞒应当告知周女士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具有欺诈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周女士对因汽车销售公司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可行使撤销权。

【消费警示】

商务部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汽车经销商收取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明示,在明示之外的额外收费都是不合理收费。故,汽车经销商在收取服务费时应公开透明、比例合理、流程规范、依法纳税。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无忧卡”服务费应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经消费者同意后方可收费,但是不能通过诱导或者强迫的形式进行。


案例二:中途不健身 需交退卡费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女士于2021年6月30日在一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年卡一张,并缴纳了1249元,中途因个人身体问题不能去健身,同时杨女士向该健身俱乐部说明情况,由于是熟人介绍商家同意将卡续存3个月,健身卡剩余有效时间209天。现杨女士因工作原因外出学习不能继续锻炼,便和健身房工作人员沟通退卡,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表示退不了,只能转卡,转卡还需300元转卡费,杨女士向灵武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到该健身俱乐部店内调取了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会员合约书,合约书上没有明确非活动办卡时,如果退卡收取相关费用等条款,说明健身房收取退卡费的做法是不对的,工作人员认为当时签订合约书,合约书上没有明确转卡还需300元转卡费。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为消费者退卡并退还现金624.5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杨女士主动提出退卡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约方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力。因健身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健身俱乐部拒绝退卡,强制健身或转卡的行为对杨女士明显不公且不合理,况且杨女士因外出学习,签订健身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杨女士可以要求该健身俱乐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健身俱乐部可以根据与杨女士签订的合约书要求杨女士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约书中并未明确约定消费者退卡应向健身房支付相关费用或不能退卡,转卡的约定,所以健身俱乐部拒绝退卡并要求杨女士转卡、支付转卡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应向杨女士退卡并退还合约书未履行部分的现金。

【消费警示】

在此提醒消费者,健身卡的服务期限长,不要一时冲动消费,办卡时注意协议中有关退卡的约定条款是否明确合理,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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