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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第十四期)

时间:2022-01-20     

案例一:退费难?找消协,我们为您的消费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消费者反映在某教育培训机构给孩子报的作文班,一共缴纳了5000元左右的学费,因相关部门规定教育机构周内不允许开课,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的90节课3524元,但是该学校一直推脱不予解决,消费者多次和商家沟通无果后,无奈投诉至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教育培训机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合法。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该教育培训机构当场给市民退费3524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双减”政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该情形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在培训机构已经无法按照正常约定提供相关课程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价款义务对其明显不公,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与教育机构协商解除合同,要求教育机构退还未上课程对应的费用。

【消费警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培训机构预收全部课程费用但未实际履行的,应当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不得以其提供的合同中约定任何情况下费用不予退还等为由拒绝返还。

案例二:口头协议不退费,线上普法促和解

【案情简介】

王女士通过投诉热线反映在某烘焙店缴纳2800元培训费,其间只上了2节课,剩余课程无法正常培训,申请退还剩余课时费,商家不予处理。希望协调退还剩余课时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实,双方未签订培训协议。商家承诺为投诉人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共8节,投诉人在上完两节课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故向商家申请退还剩余课时费,但遭到商家拒绝。鉴于当前银川市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防止人员聚集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困难,同时也为快速化解群众消费纠纷,工作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利用微信视频会议为双方进行线上调解。

视频调解会上,双方当事人陈述事由后,工作人员依次就纠纷双方陈述的情况发表意见。被诉方与投诉人虽未就此事签订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悉心传达法律法规知识,被投诉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扣除已培训内容费用,将剩余培训费退还投诉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次调解共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4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未与该烘焙店签订书面的培训合同,但双方就培训费用及培训课时进行了口头约定,并已经实际履行,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了培训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特定条件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商家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对王女士明显不公,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示公平”时违约方也可解除合同,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为双方未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进行过约定,商家若是主张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王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课程,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商家应向王女士退还尚未履行的剩余课时费。

【消费警示】

在此,提醒消费者,接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款等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双方就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形成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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