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规则和标准宣贯

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第十七期)

时间:2022-04-22     

案例一:如实告知是义务  承担损失是责任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先生于2021年4月4日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某二手车市场内二手车行购买车辆,但在杨先生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故障灯一直亮起。经杨先生开往4S店后,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的三元催化器已更换,与原车不匹配导致故障灯亮起无法进行审车,要求商家重新安装与原车匹配的三元催化器。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9月9日,贺兰县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受理了杨先生的诉求,经双方同意后,于9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款项收据、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其中双方合约中第四条明确说明购买方对售卖方所售车辆状况知晓,在交易完成后,车辆产生的问题由购买方进行承担。经监管所工作人员协调,告知售卖方作为经营主体,有义务及责任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实际情况。二手车行负责人表示此车辆为从其他二手车商手中进行购买,对此车具体车况并不了解,故无法告知此车辆真实车况。鉴于双方对车辆状况的争议,消费者杨先生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由该二手车行对车辆进行维修,重新安装三元催化器;二是由该二手车行赔付自己600元现金。最终,该二手车行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杨先生提出的第二种方案,赔付了杨先生6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消费者购买产品过程中,出卖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实践中,二手车出卖人往往会对标的物的优点进行宣传或者具体讲解,而对标的物的缺陷部分闭口不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杨先生作为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二手车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案涉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将直接导致标的物无法进行年检审核。同时,买受人杨先生对车辆瑕疵内容并不知情,故出卖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对杨先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其应当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二:伍仟元补偿费商家该出吗? 律师这样说

【案情简介】

消费者郑先生于2019年12月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在2020年3月使用车辆时出现异响故障,找到商家多次进行维修,未解决实质问题。厂家表示如若维修不好,会依据厂家政策给予郑先生5000元,但郑先生前往该4S店时被告知厂家已取消该项政策,无法为郑先生进行办理。消费者要求商家如若无法一次性维修好,给予消费者5000元补偿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7月2日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受理了郑先生的诉求,经双方同意后,于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家负责人表示消费者郑先生所说政策确实存在,但其主要针对部分存在设计缺陷及召回车辆,郑先生所购买车辆并未在其中,并且消费者郑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已维修完成。郑先生表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理解错误,但提出此问题已反复出现多次,如超过质保期后产生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表示如消费者担心后期车辆出现同样问题,同意对车辆进行延保一年,同时由于维修期间对郑先生时间、精力等可计算损失做出两次保养的补偿,郑先生表示同意,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点评】

近年来,诸如西安“奔驰漏油案”、“南昌丰田车案”等购车质量问题案件频繁发生,新买的车存在质量问题确实严重影响到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家用汽车出卖人应当保证车辆在质保期内符合交易时约定的车况要求,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车辆维修、退换义务。本案中,郑先生作为消费者,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等规定,请求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质保义务。关于厂家承诺的5000元存在前提,即在车辆维修不好的情况下厂家才负有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严格按照厂家单方发出的意思表示来看,本案中虽然标的物屡次损坏并进行维修,但是在经维修后可正常行驶,视为车辆暂时维修好,故郑先生不符合领取补偿款的条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