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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夏新东方等三家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经销不合格压榨胡麻油处以罚款83万余元

时间:2019-09-02     

近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转来的投诉举报,反映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银川锦夏源植物油有限公司、银川伊品香油脂有限公司等三家食用油公司生产经销不合格食用油。结合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对三家食用油生产企业进行抽查检查。

执法人员共抽取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分别为5L、4.5L、1.8L西夏香八里压榨胡麻油五个批次送检,检验结果为脂肪酸组成不符合DBS 64/ 673-2018标准要求;抽取银川锦夏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L的锦夏源100%压榨胡麻油一个批次送检,检验结果脂肪酸组成不符合DBS 64/ 673-2018标准要求。同时抽取锦夏源100%压榨胡麻油、胡麻调和油、一级大豆油进行计量抽检,检验结果为净含量不合格;抽取银川伊品香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L的伊品香压榨胡麻油一个批次送检,检验结果为脂肪酸组成不符合DBS 64/ 673-2018标准要求。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上述不合格食用油,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召回,共召回447桶,目前市场上相关批次的食用油已全部召回。

上述三家食用油生产公司生产的食用胡麻油检测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掺假掺杂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稽查大队对三家食用油公司分别做出如下处罚:对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68.8万元;对银川锦夏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10万元;对银川伊品香油脂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5万元。三家食用油生产企业共计罚没款83.8万元。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以“四个最严”的标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下一步将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行业乱象为契机,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继续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有关对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巡查、抽样检测的力度,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守法经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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