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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0-08-24     

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

2020年7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0号)对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计时时段、免费时长进行了调整,自2020年8月27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对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设置程序

(一)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各类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营性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取得后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三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取得《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

(二)必须在停车场设置停车场标识牌、收费标价牌。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交费处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停车场标识、收费标价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营业执照》和《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不齐全的,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办理程序为:《营业执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税务登记证》—停车场标识牌和收费标价牌。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我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新标准优化调整涉及的范围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医院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等。

凡三区范围内在交警部门(或三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发放《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规定,经营者无权自主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前擅自改变收费时段,不得提前执行新调整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

鼓励经营者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银川市静态交通管理系统平台。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时段收费标准。

三、核对确认执行新标准

我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新的标准自2020年8月27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各经营性停车场准确界定分类,准确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减少市民投诉,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8月26日之前,持《营业执照》和《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到所辖区域的市场监管所,明确停车场分类和A、B、C类区及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价牌样式。

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价牌内容、样式、颜色自行制作停车收费标价牌,并于2020年8月27日零时起调整计时收费系统,更换新式收费标价牌,新式收费标价牌应于9月6日前全部更换完成。停车收费标价牌分三种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使用蓝底白字收费标价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绿底白字收费标价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棕底白字收费标价牌。

四、停车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监,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提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若发现停车服务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留存音视频及相关收费凭据,拨打12315平台、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

附件:1.停车场标识牌、收费标价牌样式说明

      2.收费标价牌样式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2020年8月

提醒告诫书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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