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为便于广告发布者及时填报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现将有关报送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办法》规定,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按一定比例、版面、时长和条次刊播公益广告。
二、凡利用上述媒介和本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交通工具、车站、机场候机楼以及楼宇、电梯等设置的条幅、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等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备案。
三、银川市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在公益广告刊播后,于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的发布情况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通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yinchuan.gov.cn/)“通知公告”栏目搜索本通告,下载备案表并填报相关数据,通过邮件(ygssgk4105481@163.com)对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广告发布单位的备案内容进行抽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特此通告。
附件:银川市公益广告备案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银川市公益广告备案表
( 年第 季度)
备案单位(全称) | 信用代码 | ||
备案单位住所 | 备案日期 | ||
备案人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发布者 | 刊播形式 | 刊播媒介位置 | 所在街道 | 刊播时间 | 广告内容 | 画面来源 | 数量 | 规格 | 附件 |
1 | A公司 | 户外立柱 | 新华西街与凤凰南街交汇处 | 新华西街 | 2021.1.1 | 抗击疫情 | 政府部门 | 1 | 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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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备案表由发布者每季度5日内,将上一季度发布情况,通过邮件(ygssgk4105481@163.com)进行报送。【刊播形式】包括户外立柱、墙面、LED显示屏、街道灯箱、候车亭、报纸、电视、广播、条幅、店堂、电梯、交通工具、印刷品、互联网、其他等;【刊播媒介位置】指公益广告具体的发布地点,如广播应标示何频道,如网站应标示网址;【所在街道】指发布位置所在位置的街道,如新华西街、凤凰北街等。如网站为全网,广播电视报纸为全市;【刊播时间】公益广告首发时间;【画面来源】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自行设计、其他等;【规格】广告画面的尺寸(平方米)或报纸版面、时长等,如LED或广播电视需要标注单次时长及次数;【附件】备案公益广告具体画面或内容附在备案表后面,并用文件名区分。如平面附图片,如电视附主要截图(可多张);如广播附文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