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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宁夏央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07     

宁夏央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市监金罚字〔2021〕8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没收违法所得2072元,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迪 唐丽琼   联系电话:0951-6859962

联系地址:新华西路607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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