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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07     

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本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直接、留置及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市监处罚〔2021〕10126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市监处罚〔2021〕1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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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市监处罚〔2021〕101264号

当事人: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2PX3X

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小区30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张飞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塔白路与六盘山路交汇处向东500米的“恒大珺睿府”项目营销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营销中心内有内容为“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2块广告牌,沙盘的多栋楼栋模型上有“开盘即售罄”的标识牌。4月21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恒大珺睿府”房地产项目由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并由该公司委托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此房地产项目从2020年6月20日开售,一共分为三期,其中一期17栋、二期8栋住宅已全部售出。

一、当事人称其在一期、二期的每栋楼售罄后均在营销中心沙盘的该楼栋模型上悬挂“开盘即售罄”字样的宣传语。经核查,“恒大珺睿府”一期的17栋楼于2020年6月20日起售;二期的8栋楼中,7、8号楼于2020年8月15日起售,3、5、6号楼于2020年8月21日起售,1、2号楼于2020年8月22日起售,4号楼于2020年8月26日起售。其中,部分楼栋未在起售(开盘)当日售罄(如一期的2号、3号、9号、10号、12号、17号等)。

二、当事人委托银川世纪彩虹喷绘装饰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并于该楼盘开盘之日(2020年6月20日)在营销中心张贴绢布材质的“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广告标语。根据当事人与银川世纪彩虹喷绘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大地产集团甘肃公司2020-2021年度现场包装及物料制作合同》,规定绢布材质广告制作费用(含制作及拆装)为30元/平方米,涉案“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2块广告尺寸均为1.43米*3.7米/块,经计算上述广告费用共计317.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份,《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份,法定代表人张飞、受委托人杨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员工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1日对“恒大珺睿府”营销中心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客观情况、该营销中心发布涉案广告的位置、内容及涉案宣传内容、位置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时间、内容、广告费用等情况,证明当事人楼栋销售情况及在沙盘的楼栋模型上张贴“开盘即售罄”字样的客观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银川恒大珺睿府项目全案广告设计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宁夏朗慧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银川恒大珺睿府项目的全程宣传推广、创意设计、参与制作的客观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提取《恒大地产集团甘肃公司2020-2021年度现场包装及物料制作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交关于上述合同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案广告制作方及制作费用等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提取“恒大珺睿府”项目宣传广告图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广告内容、尺寸等客观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银川恒大珺睿府项目一、二期各楼栋销售情况》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售楼栋的起售、售罄日期的情况。

证据八:执法人员提取《银川恒大珺睿府项目各楼栋销售情况》表1份、《银川恒大珺睿府商品房认购书》复印件64份,证明当事人已售楼栋的起售、售罄日期等情况。

证据九:2021年7月7日,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的申辩意见、涉案问题整改情况及涉案广告设计费用无法计算等情况。

证据十:执法人员提取《甘肃公司银川恒大珺睿府项目策划销售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房屋的客观事实。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提取兰州世联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营业执照》《银川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宁夏朗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与当事人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广告设计代理合同的相关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等情况。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9月18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送达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市监罚告〔2021〕101150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银市监听通字〔2021〕101017号),并于2021年10月12日举行听证。当事人委托鲁梦瑶出席听证,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本案自2021年4月21日立案调查,2021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此期间已远超法律规定期限,故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2.当事人在楼栋售罄后张贴“开盘即售罄”的广告语,因楼栋已售罄,故并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误导而购买当事人开发房屋的情况,应当属于对即将开盘销售楼栋的广告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当事人在“恒大珺睿府”项目营销中心张贴的广告标语涉及的房源信息真实,并没有具体的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广告标语基于购买者的一般合理信赖并不会产生当然的确信,且在房产销售行业内,该种性质的广告语并不少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依据行业内普遍做法而单独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于理不合。综上,当事人认为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认定事实不清,请申请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案件或从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的部分已售楼栋的实际售罄日期非起售当日,当事人在楼栋售罄后张贴“开盘即售罄”宣传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在“恒大珺睿府”项目营销中心张贴“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广告标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但其发布违法广告时间长,虚假宣传的“开盘即售罄”内容容易使消费者错误判断房屋的实际销售状况,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房源紧张的错误认识。综合上述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0万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34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80.0634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1.开 户 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收款单位:银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3.账    号:5008523900031

4.执收单位代码:100

5.收费项目代码:201

6.收费项目: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为:银川市市民大厅A区5楼5号窗口),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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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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