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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李桂英)

时间:2022-02-28     

银川市兴庆区美运佳蔬菜店(李桂英):

本局于2020年12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查询到的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2020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拒收,无法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市监兴告字〔2021〕丽景1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民街205号)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市监兴告字〔2021〕丽景18号)。

特此公告。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银市监兴告字〔2020〕丽景18号


银川市兴庆区美运佳蔬菜店(李桂英)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11日从四季鲜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动大车商贩处购进芹菜8千克、豇豆11千克。8月11日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芹菜、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芹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反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步宁、白金霞  联系电话:0951-6158315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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