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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2-08-30     

全市各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现就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幼儿园要开办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宁发改规发〔2021〕3号)等政策规定。

二、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定价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三、幼儿园开办方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该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在政府指导价水平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定价。

四、幼儿园开办方可以收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为:(一)服务性收费。可供在园幼儿选择的伙食费、校车费、延时服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等费用。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二)代收费。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在家长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的被褥、床单、被套、洗漱用品、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幼儿园开办方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外收取费用,除幼儿游戏资源包外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开办方应执行退费有关规定。因疫情影响或幼儿园寒假、暑假等原因造成的政策性停开园,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要按照幼儿实际未入园天数全额清退。

幼儿园开办方应严格遵守以上收费政策规定,强化内部管理,主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不主动整改问题和群众举报并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的民办幼儿园开办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肃依法查处,并对故意违法违规收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予以曝光。

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若发现幼儿园举办者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银川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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