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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4-04-24     

全市广大广告发布单位:

“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构建良好消费市场环境,现就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

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三、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餐饮单位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点菜单等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提供服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广告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食品广告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广告不得违法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六、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达人种草”“消费测评”“网红探店”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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