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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五一”节日食品销售安全 经营合规提示

时间:2024-04-29     


“五一”节即将来临,各种促销、热卖、直播带货等食品销售进入旺季,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维护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全市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作出以下合规提示。

一、严格信用信息公示责任

1.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将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在显著位置。

2.直播带货经营食品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3.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格审核平台内直播带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把好准入关,建立定期核验制度,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

二、严格销售食品质量控制

4.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索取进货票据,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经营的肉类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5.食品离墙离地销售,与非食品分开存放销售,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

施设备,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冷藏冷冻食品。

7.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8.食品经营者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日常食品安全自查,严禁销售“三无”、过期、假冒伪劣食品,严禁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作虚假宣传。

三、严格规范价格促销行为

9.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明码标价,加强对食品促销、直播带货食品等多种方案的事前审查,在显著位置公示集中促销的规则、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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