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规则和标准宣贯

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第五期)

时间:2021-09-15     

案例一:最低消费引纠纷,消协介入把权维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2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2020年在西夏区某餐厅充值5000元会员卡,充值时,商家未告知有最低消费,2021年6月12日,张女士到该餐厅消费时,服务人员称其所坐的包间有最低消费,张女士认为不合理,遂投诉至西夏区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及过程】

西夏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了解,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该餐厅设有最低消费额度。消协工作人员详细向商家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告知其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由商家退还消费者张女士卡内剩余金额3400元,张女士表示满意。

【律师讲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仅应遵循公平原则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按对方要求作出说明,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该餐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方式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格式条款,因未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将该规定向消费者作出说明,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主张该规定无效,并可与餐厅协商一致解除会员事宜。

【消费警示】

餐饮企业应根据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3.4.7条的规定,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平等、公平、诚信的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切忌盲目消费,在办理会员时,应了解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收费方式等及享有的会员权益,并要求经营者提供书面的会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自己的权益主张有据可依。

点评律师:银川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维权律师志愿团”成员、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杨涛 陈娟红

案例二:理发师辞职美发店拒绝履约,消协调解退还部分余款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女士2021年3月24日投诉称,其2021年1月26日在永宁县杨和镇某美容美发店,通过某理发师往先前办理的消费卡里打了500元(其中现金300,微信支付200),加上曾经结余的30元,消费卡内共有金额530元。王女士当日烫发剪发使用了160元,卡内剩余金额370元。3月23日王女士前往该店美发时,店主告知因办理预付卡手续的某理发师离职,对卡内剩余的金额370元不予认可。王女士遂投诉,请求退还余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永宁县消费者协会杨和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该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2021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方负责人退还投诉人王女士300元。

【律师讲评】

王女士在永宁县杨和镇某美容美发店购买了预付卡服务之后,就意味着消费者王女士与该美发店订立了消费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鉴于一般人的理解及美发店的经营性质及规模,王女士有理由相信理发师有权代表理发店办理预付卡充值事宜,且在办理预付卡时,美发店也未作出特别说明即预付卡充值事宜须经负责人批准的特殊约定,因此,理发师办理充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及于该美发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作为经营者的永宁县杨和镇某美容美发店未按照预付款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美发店负责人对王女士预付卡内的剩余金额370元不予认可的行为明确表明了预付卡履行不能,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该美发店退还预付卡内剩余金额及其利息损失。

【消费警示】

消费者向商家支付预付款时,需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规定,并应要求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预付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避免一次充值金额过高,并要求商家出具收据,注明款项用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