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支付规则显失公平 罚你没商量
【案情简介】
消费者韩先生于2021年3月25日投诉称:其两次在银川市兴庆区某服饰店铺购物过程中,第一次结算,零头是五毛时,商家说零头随机四舍五入,第二次结算时零头是四毛,商家又说只有付现金时才四舍五入,全部的规则都是商家说了算,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该服饰店铺自开业以来,所使用的财务结算系统,对于现金支付的结算规则为“四舍五入”结算,精确到以元为单位,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店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于该店铺所设定的显失公平的结算规则,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之前有过类似收费情况的消费者,由该店铺告知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进行退款。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涉案服饰店铺使用的财务结算系统,结算现金支付的结算规则为“四舍五入”结算,精确到以元为单位。擅自四舍五入多收消费者钱款,虽然涉案金额小,但是明显呈现出不公平的支付对价行为,消费者买到了商品,却付出了高于标价的钱款,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服饰店铺作出行政处罚,且该店也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承诺对于多收的款项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进行退款,并对结算系统进行整改,规范经营行为。
【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应擦亮双眼,不轻信商家宣传,理性选择商品,付款离柜前仔细检查商品及其价格。购物后,应保存好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危险物品未标识 小孩误喝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消费者韩女士一家到西夏区某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消费者的小孩误饮用商家放置在卫生间水台上水杯内的84消毒液,导致孩子中毒送医院抢救。韩女士认为商家将84消毒液放在水杯内,且水杯上无任何标识,与饮水杯无异,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该对小孩的中毒事件负责,遂请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结果及过程】
银川市西夏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工作人员调查,该餐厅负责人承认将84消毒液放置在卫生间杯子内,自己确有过失,所以在事发当天已经先行支付给韩女士10000元,作为看病费用。商家同时提出,卫生间并不是就餐区域,消费者小孩随意喝卫生间内不明液体,且消费者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看护义务。韩女士则认为自己的小孩是饮用该店的“水”出现问题理应由该店负责。西夏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月29日下午,西夏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消协人员耐心调解,细致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最终,该餐厅负责人明白作为经营者的相关义务,认识到自己的疏忽,同意再支付给韩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6000元。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该餐厅将84消毒液放置在卫生间杯子内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韩女士小孩中毒,侵犯了韩女士小孩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该餐厅应当承担小孩的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提醒】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一定要以显著标识或特别提示等形式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警示,以免发生侵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况。另,《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消费者就餐或从事其他消费活动时一定要对被监护人尽到监管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如因监管不当导致被监护人权利受损的,监护人也要分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