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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第二期)

时间:2021-08-25     

案例一:五次维权未果?我们帮您一次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11月28日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装修定金2000元整,已开收据且注明“可退”字样,未签合同。对方草草设计了一次装修方案,投诉人多次联系对方公司设计师,欲与其沟通完善装修方案,均被拒绝且对方态度恶劣,截止2021年8月1日,五次向对方提出退还定金2000元,均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与商家沟通,商家说明公司设计师已经为消费者出具装修设计方案,但消费者始终对设计师的方案不满意,双方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才导致纠纷的产生。经执法人员与商家多次耐心沟通,并对商家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讲,商家最终同意给投诉人退款,履行承诺。投诉人同意与设计师签订关于装修方案不合适的退款说明,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为消费者退款。经调解,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将2000元定金全额退还投诉人。

【律师讲评】

 因消费者刘女士已与被诉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装修设计方案进行了口头约定,且刘女士已支付装修定金2000元整,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装修定金收据,并表明“可退”字样,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装修设计公司始终不能与刘女士就涉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刘女士可与装修设计公司进行协商,解除口头约定的装修设计合同,并协商退还定金。刘女士在与装修设计公司沟通设计方案时,公司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听取刘女士的服务意见,其无理拒绝的态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八款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议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活动中,注重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明确的条款进行约定,并对双方之间履约沟通进行记录,为日后产生的纠纷留存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冷热水管接错损花洒 协调全额赔偿化矛盾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消费者周女士来电反映,其2019年通过银川市兴庆区某家装公司对家中水电进行改造,改造后房屋一直未入住。近期入住后发现由于冷热水管被装反,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进口花洒损坏,消费者联系商家后商家不予处理,于是消费者投诉到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消协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来电投诉后,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消协分会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同时联系商家进行协调解决。消费者表示其联系商家对家中水电进行改造后,一直未入住,商家将冷热水管接反导致其购买的花洒损坏,商家应当全额赔偿该花洒费用450元。商家表示2019年安装后,消费者一直未反映有问题,超过了一年的质保期,花洒损坏很大可能是消费者使用导致,无法接受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诉求。双方分歧较大,于是调解人员组织现场进行勘查,经现场查看商家确认确实是水管接反了,同时调解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商家进行讲解,商家认识到是自己失误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最终,调解人员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450元花洒费用并免费为消费者进行更换。

【律师讲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案例中,消费者周女士接受的是银川市兴庆区某家装公司水电改造服务,经调解人员组织现场进行勘查,该家装公司冷热水管接反直接导致周女士花洒损坏,该公司以质保期1年的期间已过拒绝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家装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理应赔偿周女士花洒损失费用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建议消费者在接受上述法律规定的商品服务时,应注意及时查验,避免造成权利主张期限超过,维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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