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诉人尤先生反映某家居专卖店于2020年11月29日在银川举办了一场促销活动,活动政策是交5000元或10000元等不同金额的定金,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且明确强调定金可退。投诉人因取消装修计划,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退定金,但被投诉方以各种理由借口进行拖延,至今未退。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工作,经与商家沟通,商家承认投诉人在活动期间交了5000元的定金,且定金可以退。退款要走公司程序,需公司审批财务退费。目前商家已经向公司提出了申请。执法人员督促商家尽快给投诉人退款,履行承诺。同时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讲,提醒商家一旦违约,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进行依法处理。目前,定金已全额退还投诉人。
【律师讲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所规定的“定金罚则”简单来说即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向商家交付定金后如违约的,定金不应返还,商家违约时,定金应双倍返还。但依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定金的退还事项另行达成约定的,应以该约定为准,故商家应当基于其承诺向消费者退还定金。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可知,“定金”系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审判实践中如无特殊约定一般均会适用“定金罚则”就退还事项进行处理。故建议消费者及商家在平时签订相关协议或票据时仔细核对“定金”书写是否规范,以及定金数额是否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交付定金时如双方对于定金退还事项另有约定的,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以免后期因举证不能而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