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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20-11-23     

为引导科学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针对性的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监管,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网络平台和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指导基层执法和促进行业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性特点、行业现状、监管制度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总体要求、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4部分内容,明确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第二部分为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主要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梳理,首次分三个方面分层对责任作了明确:一是针对直播平台跳转至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直播营销模式,明确直播平台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针对网络平台提供付费导流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明确网络直播者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构成商业广告的还应根据具体情形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部分为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主要是建立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禁止发布的商业广告、规范广告审查发布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从公示相关经营资质、提供基本经营信息和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部分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主要列举目前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电子商务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8大重点违法行为,并明确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查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意见》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监管,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以执法办案为抓手,依法严厉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发展,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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