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锦州重型水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彬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5号
被请求人:宁夏奥利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翁基明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易大紫金花商务中心D座1713号公寓
案由:“一种免抽真空的不产生汽蚀的排水泵组的配置方法”(专利号:ZL202211106279.2)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案号:宁银知法裁字〔2024〕1号),由于以下原因: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请求人撤回行政处理请求。
□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局提出撤回处理请求。
□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经研究,现决定撤销此案。
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合议组:王雪塬、水梦洋、杨轶涵
银川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