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包装袋(香辣一品调味料1号)(专利号:ZL201730289868.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就其“包装袋(香辣一品调味料1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730289868.2)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河南省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河南省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于8月12日向本局移送该案件资料,本局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展开调查。本局于2024年9月24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730289868.2、名称为“包装袋(香辣一品调味料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诉包装袋产品库存33.595千克。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王雪塬
审理员:水梦洋
审理员:杨轶涵
银川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