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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关于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相关政策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1-02-26     

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有关电力安装工程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9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电网2021-2022年输配及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80号)要求,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切实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有关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提醒如下:

一、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应当取消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标准。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电价和转供电政策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加收用电服务类费用。

三、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若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收取电费的,应将其上年度电网企业与转供电主体结算的综合平均电价作为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预购电价标准,年底可根据当年电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清算。转供电主体办公场所用电须分表计量,同其他终端用户一起公平分摊总表电费,不得将自己办公场所用电产生的电费转移给其他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须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公示总表电费账单、电费缴纳凭证、用户同期电费(包括转供电主体办公场所用电费用)分摊清单等。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对终端用户电价作同幅度调整。

四、降价政策必须严格落实到户。自2021年1月1日起,宁夏地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两部制电价水平较2020年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每度电价下调3分钱。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每度电下调4.61分钱至1.41分钱,基本电价不调整。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认真测算降价金额,按照时间节点,将涉及的优惠减免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确保终端用户足额享受到降价政策红利。

五、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有关电力安装工程公司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电价和转供电价格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非直供电用户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供电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供电或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电力监管热线12398或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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