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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告知书

时间:2022-09-19     

各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518号)等政策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
    1、对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1+线损率)”方式形成(各用电类别基准电价如下表所示),线损率最大不超过10%。存在多级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各级用户执行的线损率合计不得超过10%。

二、对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1.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为农业生产用户,应严格执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对应的宁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现行标准如下:(单位:元/千瓦时)

2.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为工商业用户,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向终端用户计收电费各时段电价不得高于每月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的标准(可通过“网上国网”APP、“国网宁夏电力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查询)。
    三、对未安装电能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不得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各供电和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知内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进行整治,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非直供电用户和社会各界对有关供电和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的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供电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市民投诉举报热线12345或电力监管热线12398进行投诉举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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