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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2-12-09     

全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随着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出台,连花清瘟等药品成为群众购买的热门商品,价格也呈现一定程度的上涨。为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等违法行为,现对我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花清瘟、金莲清热颗粒等药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单位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明码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强制搭售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严禁下列推动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1.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2.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3.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4.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5.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6.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7.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电话12345或通过“我的宁夏”app“网上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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