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安利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市监罚告〔2024〕102016号),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市监罚告〔2024〕102016号)。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市监罚告〔2024〕10201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市监罚告〔2024〕102016号)
联系人:陈丹、张海宾联系电话:0951-8365905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20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银市监罚告〔2024〕102016号
永宁安利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8年自永宁县迁出至银川市金凤区辖区。截止执法人员调查时,你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上报企业年度报告,且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经向税务部门核实,你公司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期间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经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查找到你公司,且执法人员也无法通过你公司预留的联系电话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丹、张海宾联系电话:0951-8365905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20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