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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2-27     

永宁安利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22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102016,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102016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102016,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102016号)

联系人:陈丹张海联系电话:0951-8365905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20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7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罚告2024102016


永宁安利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司2018自永宁县迁出至银川市金凤区辖区。截止执法人员调查时,你公司2020年、20212022年连续三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八条的规定上报企业年度报告,且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公司已于201933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期间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经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查找到你公司,且执法人员也无法通过你公司预留联系电话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丹张海联系电话:0951-8365905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20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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