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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杨峰源、电梯安全员高军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通报批评

时间:2024-08-20     

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决定对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杨峰源、电梯安全员高军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市监处罚〔2024〕102134号

被处罚对象: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杨峰源、电梯安全员高军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及对讲系统无效,但电梯安全员高军在当日日常检查记录中记录该项正常。同时发现,该单位电梯安全总监未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未作记录。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杨峰源通报批评;给予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梯安全员高军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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