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公司住所和你公司公示的经营场所等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银市监处罚〔2024〕101232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区(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04号)领取银市监处罚〔2024〕101232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