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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公告

时间:2024-10-21     

广大消费者朋友:

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案,经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于2024年10月15日判决生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540元,并判公开赔礼道歉。高某未上诉。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机制,切实加强司法机关与消费者协会协作配合,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公益诉讼赔偿金立法价值,按照《银川市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2024)宁0106刑初319号认定的事实及依据,正式启动消费者领取消费公益诉讼赔偿金申报领取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领主体

从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7月7日在银川市金凤区春思保健品店购买“黄金A片”“冬虫夏草”的消费者,持上述期限内的消费凭证提出申请。

二、申报途径

线下申领:消费者持合法消费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到银川市消费者协会(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路104号212室)申报审核登记。

邮寄申领:消费者将所持有的合法消费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路104号212室,银川市消费者协会(收),0951-4101315,邮编750001。(不接受邮费到付)

三、申报期限

申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未申报视为主动放弃权利。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有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消费者需另行起诉。

四、审核程序

自公告之日起,银川市消费者协会对申报凭证进行审核统计。待公告期届满后,及时兑现至申报人银行账户,并邀请金凤区法院、金凤区检察院共同监督执行过程。

五、赔付原则和标准

根据本案生效判决的确定,高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仍销售给顾客食用,共计销售“黄金A片”7盒,“冬虫夏草”75盒,销售金额61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承担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8540元。此次公告确定消费者领取金额计算公式为:原则上按照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如累计申请金额超出赔偿金总额的,将按比例进行支付。

以上赔付标准仅作参考,如有特殊情况,将视具体情况修改。

六、救济途径

如有消费者对赔付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七、法律责任

消费者需对申报凭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具体处理细则

由金凤区人民法院、金凤区人民检察院、银川市消费者协会共同负责解释或补充。

九、咨询电话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0951-4018166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0951-5927041

银川市消费者协会:0951-4101315

特此公告。



                                                     银川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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