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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祁军、电梯安全员李宏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通报批评

时间:2024-12-31     

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决定对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祁军、电梯安全员李宏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祁军、电梯安全员李宏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市监处罚〔2024〕102247号。

被处罚对象: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祁军、电梯安全员李宏。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满城北街监督管理所对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使用管理的蓝景苑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其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存在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经查,按照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为蓝景苑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按照该公司提供的《任命书》,该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任命祁军为电梯安全总监、李宏为电梯安全员。

按照执法人员调取的2024年度4月份《每周民生蓝景苑(电梯)安全排查报告》3份显示,报告中电梯安全员签字均为祁军、电梯安全总监签字均为郭巧云,也即电梯安全总监祁军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每周风险隐患排查。

按照执法人员调取的2024年度4月份《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共28份显示,电梯安全员处签字均为祁军,也即电梯安全员李宏未按规定要求每日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执法人员随机调取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份显示,客户管理人员签字为祁军,也即电梯安全员未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1.给予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祁军通报批评;

2.给予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员李宏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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