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对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李青松、电梯安全总监曹卓、电梯安全员孔令文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当事人1:
姓名:李青松
职务: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当事人2:
姓名:曹卓
职务: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
当事人3:
姓名:孔令文
职务: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员
案件名称: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涉嫌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兴市监处罚〔2025〕34号
被处罚对象:
1.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李青松
1. 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曹卓
2. 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员:孔令文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12月1日起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开展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无法提供《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记录。该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员、安全总监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李青松、电梯安全总监曹卓、电梯安全员孔令文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