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华府烧烤店(王福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擅自使用清真标志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门头悬挂“清真”标识,且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10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接到上级交办核查线索,线索照片显示银川市兴庆区华府烧烤店(王福莲)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擅自在其门头处使用清真标志,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情况下在门头悬挂“清真”字样标识,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因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擅打清真标志,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现场给与当事人警告并责令清除“清真”标志,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接到排查线索,经过实地核实,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营业,当事人店面门头悬挂“清真”标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清真食品准营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场所外,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招牌,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清真标志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涉嫌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擅自使用清真标志。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清真”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蹇卫、白金霞联系电话:0951-6138255
联系地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丽景街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