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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七届中阿博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5-08-18     

各参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参展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为切实做好第七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展览会(以下简称中阿博览会)期间服务保障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展会品牌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各参展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及违法责任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定责任与义务

(一)展前审查义务

参展方应在参展前对展品、展品包装、宣传资料(含海报、手册、电子屏内容等)、展位设计及现场演示内容(含技术讲解、产品功能介绍等)进行全面自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具体要求包括:

1.使用的商标需为自有注册商标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公众。

2.展示的产品、技术需为自有专利技术或经专利权人合法许可(需提供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明文件);不得展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3.使用的图片、文字、视频、软件等作品需为自有版权或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需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协议等证明文件);不得抄袭、篡改他人作品,或擅自复制、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4.涉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特殊客体的,须确保合法来源并符合相关规定。

(二)展中管理义务

参展期间须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合规工作,重点做到:

1.对展品、宣传资料等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发现涉嫌侵权行为立即整改;

2.不得通过修改标识、更换包装等方式掩盖侵权事实;

3.配合主办方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展品来源、权属证明等材料;

4.现场演示、讲解产品技术功能时,不得虚假宣传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或创新成果。

(三)展后处理义务

展会结束后,若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展品侵权的投诉或举报,须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展品采购凭证、授权文件、生产记录等信息;若确认存在侵权行为,须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召回、销毁侵权展品及宣传资料。

二、明确禁止实施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参展主体须严格禁止: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

2.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谎称产品具有专利权等。

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

4.恶意注册展会相关商标、专利;利用展会平台销售盗版商品、假冒专利产品;通过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认为其展品具有他人知识产权等。

三、监督与举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工作组,开通快速处置通道,对涉及展会的知识产权投诉实行“即接即查、快办快结”。

欢迎社会各界对参展主体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线索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1.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微信小程序);

2.投诉举报热线:12315、12345、0951-4120315;

3.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各参展主体须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中阿博览会的品牌形象与市场秩序。展会期间,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巡查,请各参展企业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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