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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4-23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6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征集2026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知识产权服务。在2025年内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融资并偿贷还息企业的贷款利息或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担保费用、知识产权保险费补贴。

(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在2025年内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向我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进行转化运用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

二、申报主体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在自治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用以及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机构。

(二)知识产权保险类。购买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产品的自治区境内企业。

(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类。在自治区内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行为的受让方及居间促成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受让方。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区内外知识产权并开展转化运用的区内企业。

2.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为实现和加速促成知识产权在区内转移转化提供居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补助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企业获授权的知识产权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市场潜力较大,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

2.企业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申报单位出质的知识产权质押期间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且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并已经完成偿贷还息;

(2)申报单位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促成区内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了有效的担保服务并取得合理报酬;

(2)知识产权质押出质人已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贴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了有效的评估服务并支付了合理费用;

(2)知识产权质押出质人通过评估已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申请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补贴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

2.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一年内进行申报(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

3.申请补助的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已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申请补助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行为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申报单位转化运用行为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且无权属和侵权纠纷,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3.依法订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并经过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4.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签订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相关交易支付进度达到90%(含)以上;

5.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行为主体在转化运用前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6.引进知识产权后自行或由其子公司在自治区内实施转化运用,申报前已实施转化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

7.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内设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构除外;

(2)为促成区内企业引进知识产权开展了有效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服务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

(3)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受让方已获得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申报单位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

(3)申报单位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据复印件及合同履行相关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占比证明,并明确担保物中知识产权占比,以及是否有其他财产抵押;

(5)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或担保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报告、担保知识产权明细、担保融资额度、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评估费用和担保服务费用票据;

(6)申报单位已按期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偿还全部本金支付凭证、付息单的清单列表及相关复印件等);

(7)本次申报时间段内已支出费用及贷款利息费用汇总表(含时间、凭证号);

(8)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以及保险费发票(申报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证);

(9)2025年企业信用报告和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用报告;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受让方。

(1)自治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附件材料。

①转化运用交易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

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③实际发生知识产权转化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证明(加盖公章及财务章):

④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转让的,提供权属变更后的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性文件;

⑤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的证明性文件;

⑥知识产权入股的受让方,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以及受让方明确记载股权信息的公司章程;

⑦企业信用报告和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用报告;

⑧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1)自治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附件材料。

①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认定文件;

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与受让方、转出方签订的三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居间服务合同;

③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

④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际收到服务费用的银行进账单和开具的发票(加盖公章及财务章);

⑤企业信用报告和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用报告;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或“我的宁夏”政务App,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的“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子项目中在线提交申报。同时,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报单位应保证上述申报材料属实,如申报不属实,知识产权部门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申报主体提交申请后,由属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初审,严格核查申报主体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信用状况、违法违规记录、安全生产合规等情况,逐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并依规出具核查意见及推荐意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各地推荐项目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经审定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电子稿发送至邮箱ycszscq2021@163.com),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纸质封面,平装订,一式一份),逐级审核推荐。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申报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一份,盖章后并报送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寄送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04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7室)

(四)申报人须提供正确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如提供账号有误导致资金无法到账的责任自负。

(五)同一项目各级财政资金不予重复补助。如有自治区相关单位及市县区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项目已经补助的,本次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将不再重复补助。

联系人:王海鹏,联系电话:0951-4102701


附件1: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2:自治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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