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为加快推进落实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
则(试行)
2.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银川市信用办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信用办发〔2018〕15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主要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及共享、信用信息应用、联合奖惩、教育宣传、工作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设立专项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由各部门创新工作、代码制度实施及失信专项治理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六条 考核工作通过部门自评、资料查阅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至84为良好,60至6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数据源单位按照本办法,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对照考核指标的季度自评材料。
第八条 市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各部门的自评材料,形成本局的自评材料报送至银川市信用办。
本办法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
|
1 |
信用信息归集 |
10 |
报送方式 |
与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方案一致或自动化程度高于征集工作方案的得4分,部门内部归集后,统一手动报送的,得3分;部门分散手动报送的,得2分;未报送不得分 |
|
|
报送目录数 |
部门得分为(实际报送目录数/应报送目录数)*6。 |
||||
|
更新频次 |
数据实现实时更新,得5分;每季度至少更新3次,且更新的目录数占总数量50%以上的,得5分;每季度更新2次,且更新的目录数占总数量50%以上的,得4分;每季度报送1次,且更新的目录数占总数量30%以上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
数据质量 |
完整率为100%得5分;完整率为90%-100%得4分;80%-90%得2分;80%(含80%)一下不得分。完整率=(关键信息项完整的数据量/共享数据总量)*100%。 |
||||
|
行政处罚信息 |
按规定7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得10分,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行政处罚信息每条扣1分。 |
||||
|
3 |
信用信息应用 |
10 |
行政查询应用 (6分) |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制度并推送至市信用办得2分。 |
|
|
使用嵌入接口程序嵌入部门行政管理系统进行实时查询的,得4分;通过U-key等间接方式查询的,每季度向市信用办报送1次应用情况,每应用一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未开展信用信息应用的,不得分。 |
|||||
|
信用产品应用 (4分) |
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中使用信用承诺、信用核查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具体情况。每应用一项得1分,最高4分;没有应用的不得分。 |
||||
|
4 |
联合惩戒 |
30 |
开展信用监管 (10分) |
建立联合奖惩制度的得4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
|
开展联合奖惩的得6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红黑名单认定报送(12分) |
按照部委已出台红黑名单制度,及时制定行业“红黑名单”认定和退出细则或落实措施 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
|
按照红黑名单认定细则提出红黑名单并实时推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
|
联合奖惩案例报送 (8分) |
每季度报送至少1个合格联合奖惩案例得8分,不足按比例扣减。 |
||||
|
5 |
教育宣传 |
10 |
教育培训 (6分) |
对国家平台、自治区、银川市认定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和对名单中市场主体覆盖情况报市信用办,开展培训并实现全覆盖得5分,不足按比例扣减。对不涉及该项任务的单位,主动开展信用教育培训的得5分。 |
|
|
要求失信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公示的得1分,不足按比例扣减。 |
|||||
|
信用宣传 (4分) |
结合行业信用建设和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知识教育、政策宣讲、主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活动,并将活动有关资料推送至市信用办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每月按时向“信用银川”公众号及网站提供本行业信用建设宣传稿件至少1篇的得2分,不足按比例扣分。 |
|||||
|
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宣传报道,每篇得1分; |
|||||
|
6 |
其他 |
10 |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4分) |
建立、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宁夏银川)门户网站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
工作总结报送(6分) |
年中、年底按照要求报送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至市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得6分,否则不得分。 |
||||
|
7 |
加分项 |
10 |
创新性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6分) |
10创新积极指导市县行业部门联动推进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2分;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积极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协同监管得2分;创新性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和信用分类评价制度,对相关领域进行信用监管的,得2分。 |
|
|
开展信用创新工作(4分) |
开展信用创新工作的部门得4分。 |
||||
|
8 |
减分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2分) |
(2分)年底前未完成存量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任务的,扣2分;年底前未完成社会团体存量代码转换任务的,扣2分;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比率低于60%的,扣2分 |
|
|
信用专项治理开展情况(3分) |
未按要求开展重点失信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部门,扣3分。 |
||||
备注:1.“自动化程度高低”按照自动报送(包含前置机、前置库、接口等方式)、在线填报、邮件或光盘排列。“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方案”见《关于开展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明电发〔2017〕16号)。
2.“实际报送目录数”指实际向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的除双公示以外的目录数,由系统根据报送情况统计得出;“应报送目录数”指按照指导目录相关文件规定各数据源单位应该报送的除双公示以外的目录数。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