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综合稽查大队: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管局2018-2019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管局2018-2019年合同格式条款专
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统计表
3.有关专家对部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2019年合同
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同监管职能作用,切实规范全市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市监发〔2018〕17号)精神和要求,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到2019年10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合同监管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重点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合同监管,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任务
结合我市监管实际,确定以房地产业、汽车买卖、旅游业为重点整治行业,集中整治和规范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对在往年格式条款整治中已经规范过的重点行业开展“回头看”,对已制发整改建议书的,督促其整改到位,对已处罚的,加强案后回访,持续优化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11月—12月)。各县(市)局、分局要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周密部署,制定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主体对象,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月—8月)。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市场网络科、综合稽查大队要切实加大行政指导和执法办案工作力度,深入辖区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汽车专卖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针对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合同中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集中治理,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针对行业领域存在普遍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回访检查,督促、引导当事人纠正不规范的合同订立行为,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9年9月—11月)。各县(市)局、分局、市局综合稽查大队对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9年11月8日前向市局市场网络科报送总结材料、统计数据及典型案例(各县(市)局、分局、市局综合稽查大队报送典型案例不得少于1个)。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各局要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各阶段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各局及市局市场网络科、综合稽查大队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房地产、汽车买卖、旅游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进行规范和整治,严厉查处在合同订立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各局在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联络,形成部门联动的执法合力,提升整治效果。
(四)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各局及市局市场网络科、综合稽查大队在集中整治中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意识及维权意识。同时,对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要对照点评意见(附件3)进行反复分析研究,防范执法风险。
附件2:
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统计表
项 目 | 约谈企业次数 (次) | 行政建议书份数 (份) | 责令整改通知书 份数 (份) | 立案数 (件) | 结案数 (件)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查处依据 | |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 |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查处 |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 ||||||||
合 计 |
附件3:
房地产交易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格式条款1:“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点评意见:此条款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犯了买受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超出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ー十八条的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出卖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形告知买受人,以减轻可能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而非在交房时才告知。
格式条款2:“甲(卖方)、乙(买方)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若乙方中途不履约,其定金由甲方与丙方(房产中介方)共同各按50%分享。若甲方中途不履约,甲方应在不履约之日三日内付给乙方双倍的定金违约金,乙方与丙方共同各按50%
分享此违约金”。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侵犯买受人有关定金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在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方既没有权利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权利因其中任何一方获得利益。但是,本条款却规定,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在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中,中介方均获得50%利益,严重损害了守约方的正当利益,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另外,该条规定,卖方违约时,只是支付违约金,而没有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损害了买方的正当利益。
格式条款3:“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有关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双方同意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对该约定中的相关比例提出任何调整主张”。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限制买受人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是强行要求买受人接受违约条款的约定,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合法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4:“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排除买受人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是强行要求买受人收房的条款,剥夺了买受人对商品房的审验权,所约定的代管费性质不明,没有法律依据,涉嫌不当得利,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5:“双方签订协议后,若出卖人将买受人购房另转卖给他人,出卖人应付给买受人已付房款3%作为对买受人的经济赔偿”。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减轻自身责任、排除买受人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是强行要求买受人接受经济赔偿的条款,剥夺了买受人在出卖人违约后对合同如何处理的选择权,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ー百ー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设定的3%的经济赔偿。也远远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总赔偿额。
格式条款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排除对方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强行确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以仲栽协议的形式排除了法院的对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剥夺了买受人在争议发生后,适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选择权,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和《消法》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汽车销售行业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格式条款1:除非甲方书面另行通知,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的交车通知,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前将车交付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于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到甲方处接车,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该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甲方有权另行处理。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条款仅以甲方书面另行通知作为确定买方是否逾期接车
的依据,不符合《合同法》第ー百ー十七条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任意扩大消费者逾期接受车辆的责任范围,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格式条款2:特别约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条款保留了卖方单方调整车辆交付时随车配件及其价格的权利,排除了买方请求依约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同意权,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能加重买方的负担与责任。对于由于汽车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影响,确实需要调整随车配置及其价格的,应当与买方协商一致,依法解决。
格式条款3: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
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类似条款:由于售方原因未能按时交车的,售方可退回定金;其他原因一律不退回定金。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定金规则属于各类合同常见规则,对此,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前述两个条款对于定金的约定不仅对于买方不公平,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ー条规定,前述条款中约定的“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由于售方原因未能按时交车的,售方可退回定金;其他原因一律不退回定金”违反了定金罚则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则违反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4:因不可抗力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甲方无责任,时间顺延。
类似条款:买方确认,本合约所载的交车日期仅为大约日期,而如因非买方原因或非卖方原因造成交车日期延迟不能履行此合约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卖方无需负责。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条款中对因厂家生产原和因非买方原因或非卖方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按时履行的免责规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政府部门原因,则应具体分析。如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则应允其免责;反之,则仍依据前述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规则处理。本条款任意扩大免责事由,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旅游行业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格式条款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办的护照、签证\签注、或出入境、接送关等服务,被他国领事馆、边防局、移民局等有关国家的主权机关拒绝,进而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其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点评意见:根据此条款规定,当旅行社将此条款中所列服务委托于第三方办理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证照或相关服务被拒绝引起旅游者的损失,也均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2: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点评意见: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可见,自由活动期间虽然旅游者暂时脱离团队行动,但是旅游经营者并非对旅游者的安全完全不承担责任。本条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格式条款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条款的表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格式条款4: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点评意见:《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本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