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牛奶瓶(专利号:ZL201530333539.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牛奶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333539.4)与被请求人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1月8日受理,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展开调查。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刚刚、马志军,被请求人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贵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王雪塬
审理员:杨轶涵
审理员:马 璐
银川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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