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市监处罚〔2024〕101232号),已于2024年11月18日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市监处罚〔2024〕101232号)公告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因采取直接、留置及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文号:银市监罚催〔2025〕10105001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区(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04)领取《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文号:银市监罚催〔2025〕10105001号)。
特此公告。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银市监罚催〔2025〕10105001号.docx